11月13日上午,亳州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和企业代表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赵某在其父亲所有的利辛县某家庭农场厂区内生产经营羊肚菌营养包,朱某系其雇员。2024年1月,朱某在该厂区内听从赵某工作指示拉薄膜的过程中不慎摔伤。经法院委托鉴定,朱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朱某认为其系为该家庭农场提供劳务,起诉要求赵某及其父亲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8万余元。一审法院查明朱某系与赵某个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故结合案情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决赵某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开展了举证质证、相互发问、法庭辩论等环节,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肃、秩序井然。庭后,在法官的再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数额及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该起案件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较为典型的一类纠纷,以案释法的效果显著,对于工会和企业妥善处理该类型的纠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